發布時間:
2016-12-06
來源:新華網 發布日期:2016-10-31
10月31日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的核安全法草案對核安全信息公開作出規定。草案規定,核設施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就影響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問題舉行論證會、座談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草案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核設施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公開核安全相關信息。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核安全行政許可程序及結論,公開核安全有關活動的安全監督檢查報告、總體安全狀況、輻射環境質量等信息。對依法公開的核安全信息,應當通過政府公告、網站以及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
草案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存在核安全隱患或者違反核安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